認識交通號誌
![]() 右彎標誌 右彎標誌,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 |
![]() 左彎標誌 左彎標誌,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 |
![]() 連續彎路 連續彎路標誌先向右彎,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設於路線具有反向曲線或連續轉彎。 |
![]() 連續彎路 連續彎路標誌先向左彎,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設於路線具有反向曲線或連續轉彎。 |
![]() 險升坡 險坡標誌,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小心駕駛,設於道路縱坡在百分之七以上之路段。 |
![]() 險降坡 險坡標誌,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小心駕駛,設於道路縱坡在百分之七以上之路段。 |
![]() 狹路標誌 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路面狹窄情況,遇有來車應予減速避讓。設於雙車道路面寬度縮減為六公尺以下路段起點前方。 |
![]() 右側縮減 車道、路寬縮減標誌,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前方車道或路寬將縮減之情況,設於同向多車道或路寬縮減路段將近處 |
![]() 狹橋標誌 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不得在橋上會車。設於淨寬不足六公尺之橋樑。 |
![]() 岔路標誌 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注意橫向來車相交。設於交岔路口將近之處。其圖案視道路交岔形狀定之。 |
![]() 岔路標誌 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注意橫向來車相交。設於交岔路口將近之處。其圖案視道路交岔形狀定之。 |
![]() 岔路標誌 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注意橫向來車相交。設於交岔路口將近之處。其圖案視道路交岔形狀定之。 |
![]() 岔路標誌 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注意橫向來車相交。設於交岔路口將近之處。其圖案視道路交岔形狀定之。 |
![]() 岔路標誌 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注意橫向來車相交。設於交岔路口將近之處。其圖案視道路交岔形狀定之。 |
![]() 岔路標誌 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注意橫向來車相交。設於交岔路口將近之處。其圖案視道路交岔形狀定之。 |
![]() 岔路標誌 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注意橫向來車相交。設於交岔路口將近之處。其圖案視道路交岔形狀定之。 |
![]() 岔路標誌 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注意橫向來車相交。設於交岔路口將近之處。其圖案視道路交岔形狀定之。 |
![]() 岔路標誌 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注意橫向來車相交。設於交岔路口將近之處。其圖案視道路交岔形狀定之。 |
![]() 右側插會 匝道會車標誌,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匝道車輛之插會。設於會合點前方之主線上。 |
![]() 左側插會 匝道會車標誌,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匝道車輛之插會。設於會合點前方之主線上。 |
![]() 分道標誌 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分道行駛、設於正對行車方向之障礙物或交通島之頂端。 |
![]() 注意號誌 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前方路段設有號誌,應依號誌指示行車。 |
![]() 圓環標誌 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慢行,讓內環車輛優先通行,視需要設於圓環將近之處。 |
![]() 有柵門鐵路平交道 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注意慢行或及時停車,設於車輛駕駛人無法直接察覺有柵門鐵路平交道將近之處。 |
![]() 無柵門鐵路平交道 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注意慢行,提高警覺,確定平交道上無火車行駛時,方得通過。設於無柵門之鐵路平交道將近之處,路面設有「近鐵路平交道」標線者,得僅本標誌一面。 |
![]() 路面顛簸 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設於路面顛簸路段或特設跳動路面地段將近之處。 |
![]() 路面高突 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設於路面突然高聳路段將近之處。 |
![]() 路面低窪 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設於路面突然低窪路段將近之處。 |
![]() 路滑標誌 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慢行。設於路面泥濘、冰凍等滑溜路段將近之處。 |
![]() 當心行人 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注意行人。設於行人易肇事路段,或設有「行人穿越道」標線將近之處。車輛駕駛人不易察覺行人穿越之道路,亦得設之。但在市區街道或設有號誌之處得免設置。 |
![]() 停車再開 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必須停車觀察,認為安全時,方得再開。 |
![]() 讓路標誌 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必須慢行或停車,觀察幹道行車狀況,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 |
![]() 檢查站 用以告示停車檢查標誌,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應停車接受檢查或繳費等手續。設於關卡將近之處。 |
![]() 海關 用以告示停車檢查標誌,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應停車接受檢查或繳費等手續。設於關卡將近之處。 |
![]() 收費站 用以告示停車檢查標誌,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應停車接受檢查或繳費等手續。設於關卡將近之處。 |
![]() 僅准直行 道路遵行方向標誌,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應遵行之行駛方向。設於交岔路口附近顯明之處。 |
![]() 僅准右轉 道路遵行方向標誌,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應遵行之行駛方向。設於交岔路口附近顯明之處。 |
![]() 僅准左轉 道路遵行方向標誌,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應遵行之行駛方向。設於交岔路口附近顯明之處。 |
![]() 僅准右轉及左轉 道路遵行方向標誌,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應遵行之行駛方向。設於交岔路口附近顯明之處。 |
![]() 車道僅准右轉 車道遵行方向標誌,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使用車道應行駛之方向。懸掛於該指定車道將近處之正前上方。 |
![]() 車道遵行方向 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使用車道應行駛之方向。懸掛於該指定車道將近處之正前上方。 |
![]() 輪胎加鏈 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必須裝置防滑輪胎或輪胎加鏈,於車輛通過凍滑路段後應即將鏈卸除。 |
![]() 地磅站 用以告示停車檢查標誌,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應停車接受檢查或繳費等手續。設於關卡將近之處。 |
![]() 單行道 單行道標誌,牌面與單行道平行者,用以告示該道路為單向行車,已進入之車輛應依標誌指示方向行車。 |
![]() 靠右行駛 靠右行駛標誌,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必需靠分向設施之右側行駛,視需要設於分向設施之起點。 |
![]() 機慢車兩段左轉 用以告示左轉機器腳踏車或慢車駕駛人應遵照號誌指示,在號誌顯示允許直行時先行駛至右前方路口之左轉待轉區等待左轉,俟該方向號誌顯示允許直行後,再行續駛,以兩段方式完成左轉。 |
![]() 圓環遵行方向 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駛近圓環時,應讓內環車輛優先通行,左轉車輛應繞行圓環。設於道路中心線與圓環外緣相交或圓環其他顯明之處。 |
![]() 行人專用 用以告示該段道路專供行人通行,任何車輛不准進入。設於該路段起點顯明之處。其通行時間有規定者,應在附牌內說明之。 |
![]() 汽車專行 道路專行車輛標誌,用以告示前段道路專供指定之車輛通行,不准其他車輛及行人進入。 |
![]() 腳機踏車專行 道路專行車輛標誌,用以告示前段道路專供指定之車輛通行,不准其他車輛及行人進入。 |
![]() 禁止腳踏車進入 指定某種車輛禁止進入標誌。 |
![]() 禁止進入 用以告示任何車輛不准進入。設於禁止車輛進入路段入口顯明之處。 |
![]() 禁止汽車進入 指定某種車輛禁止進入標誌。 |
![]() 禁止機器腳踏車進入 指定某種車輛禁止進入標誌。 |
![]() 禁止大貨車及聯結車進入 指定某種車輛禁止進入標誌。 |
![]() 禁止聯結車進入 指定某種車輛禁止進入標誌。 |
![]() 禁止汽車及機器腳踏車進入 指定某種車輛禁止進入標誌。 |
![]() 禁止空計程車進入 指定某種車輛禁止進入標誌。 |
![]() 禁止板車進入 指定某種車輛禁止進入標誌。 |
![]() 禁止三輪車進入 指定某種車輛禁止進入標誌。 |
![]() 國道路線編號標誌 用以指示國道路線之編號,其編號由國道主管機關定之。設於已編號之國道路線上。 |
![]() 省道路線編號標誌 用於指示省道路線之編號,其編號由省道主管機關定之。設於已編號之省道路線及其與各級道路之交岔路口上。 |
![]() 縣道路線編 縣、鄉道路線編號標誌,用以指示縣、鄉道路線之編號,設於已編號之縣、鄉道路線及其與各級道路之交岔路口上。 |
![]() 鄉道路線編號標誌 縣、鄉道路線編號標誌,用以指示縣、鄉道路線之編號,設於已編號之縣、鄉道路線及其與各級道路之交岔路口上。 |
![]() 省(市)界標誌 用以指示行車路線經過省(市)交界之處。設於省(市)交界點或適當處所,標誌所指之省(市)名為行車即將進入之境界。 |
![]() 向東行 路線方位指示標誌,用以指示車輛駕駛人在已編號公路上行駛之方位。 |
![]() 直行方向 行車方向指示標誌,用以指示行車方向之路線方位及編號。 |
![]() 左右轉方向 行車方向指示標誌,用以指示行車方向之路線方位及編號。 |
![]() 右轉方向 行車方向指示標誌,用以指示行車方向之路線方位及編號。 |
![]() 直行後右轉 行車方向指示標誌,用以指示行車方向之路線方位及編號。 |
![]() 地名標誌 用以指示行車即將到達之地點。設於到達地點前一00公尺至一五0公尺之間。 |
![]() 地名標誌 用以指示行車路線可通往之地點、方向、里程及公路之路線編號。 |
![]() 地名里程標誌 用以指示通往之地點及里程。設於沿途適當之處。 |
![]() 爬坡道預告 用以指示前方最右側車道為慢速車爬坡之專用車道。設於距離爬坡道起點一五0公尺之處。 |
![]() 慢速車靠右 用以指示行車速率低於最低速限之車輛應即時駛入最右側之爬坡專用車道。設於該爬坡專用車道之起點將近之處。 |
![]() 高速公路指引標誌 用以指引一般道路上之車輛駛往高速公路交流道。設於需要引導車輛往高速公路之適當交岔路口或地點。 |
![]() 車道指示標誌 用以指示通達地點應行駛之車道。懸掛於應進入該車道將近處之正前上方。 |
![]() 方向里程標誌 用於指示行車路線通往地點之方向及里程,設於交岔路口顯明之處。 |
![]() 路名標誌 用以指示相交道路之名稱。設於相交路口之適當處。 |
![]() 高速公路出口預告標誌 高速公路出口預告標誌,用以指示前方交流道出口通往之地點及路線,設於交流道出口前方二公里處。 |
![]() 高速公路出口處數標誌 用以指示前方通往同一地點有兩處以上之出口。設於第一處出口之第一道出口預告標誌前方約一公里處。 |
![]() 高速公路出口處街名里程標誌 用於交流道密集之都會地區,因出口預告標誌不能依規定設置時,以本標誌指示前方數個出口連接之街名及里程。設於通往同一市區第一道出口預告標誌前方約五00公尺處。 |
![]() 高速公路出口編號標誌 用以指示出口匝道之編號,以出口匝道口最近之整樁里程牌之里程數為出口編號標誌之號碼。 |
![]() 高速公路服務區 用以指示前有服務區及其距離里程。分別設於距離服務區進口二公里及一公里處。 |
![]() 公路休息站預告標誌 用以指示前有休息站及其里程。分別設於距離休息站進口二公里及一公里處。 |
![]() 公路收費站預告標誌 用以指示前有收費站及其距離,告示車輛駕駛人應準備減速停車繳費。設於各收費站之收費柵門前一至三公里處。 |
![]() 高速公路出口標誌 用以指示出口匝道之方向及出口之位置。設於交流道出口匝道與主線間之三角頂端上。 |
![]() 路況廣播標誌 用以指示行車路段內收聽路況廣播之廣播電台頻率。得設於公路上該電台頻道涵蓋範圍起點或其他適當之處。 |
![]() 停車處標誌 用以指示停車場之位置。設於停車場入口處附近,面向行車方向。 |
![]() 身心障礙者停車位標誌 用以指示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之位置,設於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之適當處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