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現在時間: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下午 04:19:19

日 期 公   佈   事   項
95-12-4
17:10:31
本府函釋為避免本府各機關學校同仁集中於年底休假,持國民旅遊卡異地旅遊刷卡消費,影響人力調配及造成檢核系統作業負荷過大,請本年度尚未持用國民旅遊卡消費請領休假補助費之同仁及早規劃休假。
95-12-4
17:10:19
本府函轉銓敘部書函以公務人員每年最多得請家庭照顧假7日,且請假日數須與其他事假合併計算,家庭照顧假及其他事假合併計算後之總日數如逾5日者,其超過部分均應按日扣除俸(薪)給。
95-11-20
11:53:34
本府函轉銓敘部書函以業務性質特殊且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機關,其所屬公務人員曠職期間遇公餘(休息)時間、例假日、輪休日及停止辦公等時間,不宜計入曠職時數,惟仍屬繼續曠職。
95-10-30
14:36:31
本府函轉銓敘部釋以,女性公務人員切除子宮未切除卵巢,如經服務機關覈實認定合於「廣義生理日」的認定範圍,並因生理症狀至工作有困難時,得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核給生理假。【臺北市政府95.10.24府授人三字第09505916300號函】
95-10-20
15:20:54
本府教育局函轉教育部函釋有關教師申請延長病假後得否改以公假登記疑義乙案詳如附件(請至X:\人事室下載參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5.10.16北市教人字第09537844400號函】
95-10-19
11:25:5
本府教育局函轉教育部函釋有關教師會幹部會務期間處理會務,如符合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第10款之規定並經學校同意者,得核予公假。【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5.10.16北市教人字第09537942600號函】
95-10-2
23:12:32
本府教育局函釋學校教師請假時間之計算係以應到勤而未到勤時間為準,非以一日所上課時數計算,是以教師請假規則雖規定請事、病、產前假得以「時」申請,但應以當日未出勤時數計算,即教師如一日未到校,事、病、產前假應請一天,並非僅計算上課時數為需請假之時數。【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5.9.26北市教人字第09537299100號函】
95-9-19
15:22:22
本府函釋就前訂定「臺北市政府節約能源,服裝輕便措施」補充規定各機關學校應依該措施第3點及第4點規定,於內部會議或會議對象包括本府以外之機關時,如須穿著正式服裝應於開會通知上註明;舉辦各項活動時應於邀請函或通知單上註明穿著服裝式樣。
95-9-11
10:2:35
本府教育局函重申員工專案加班應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員工出差加班注意事項」第9條規定,於加班事實發生前專函報局核定,並自核可同意日起始得覈實報支加班費。【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5.9.4北市教人字第09536752200號函】
95-8-25
13:53:17
教育部函釋「教師請假規則」中有關延長病假「兩學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1年」之「兩學年」係指最近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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