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現在時間: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上午 01:01:01

日 期 公   佈   事   項
95-8-20
23:17:43
本府教育局函轉教育部函釋規定,教育人員因患重病,經機關長官核准延長病假,其於延長病假期滿前或期滿時,欲銷假上班,仍須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以為機關長官(學校)認定之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5.7.17北市教人字第09535336000號函】
95-5-26
16:43:48
函轉本府教育局函釋有關教師提前申請娩假天數之認定標準,應審酌女性教師是否確因妊娠造成身體不適有提前請娩假之需要,且應確依規定檢具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由服務學校衡酌個案具體事實秉權責核給。【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5.5.24北市教人字第095339053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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