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現在時間: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上午 03:55:26

日 期 公   佈   事   項
97-4-11
15:16:24
依臺北市政府97年3月27日府授人四字第09702056800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7年3月25日局給字第09700611701號函釋:
有關公務人員假日奉派出差期間加班時間認定疑義,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6年11月19日局給字第09600643222號函規定,自96年12月1日起,各機關員工奉派出差期間,因業務需要,於正常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者,如依規定程序經主管覈實指派,得依規定請領加班費。又該延長上班時間,除工作性質特殊者(如於出差往返路程仍須執勤),不包含「往返路程」、「住宿」等非執行職務時間,且須提出足茲證明事實之紀錄,並由各機關本於權責核實認定。茲以公務人員奉派於假日出差,亦屬正常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爰得適用上開規定,其加班時間以經主管依規定覈實指派實際執行職務時間計算(即無須逾平日正常上班時間或實際執行職務滿8小時後使得計算)。
97-3-17
11:24:40
學校教師若經學校依職權認定係依法令執行職務而涉訟時,自得比照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之規定予以輔助。
97-3-12
13:55:15
依據臺北市教育局97年3月7日北市教人字第09731970000號函:
公立各級學校教師擔任選務工作人員等職務,得核予公假,惟其課務部分仍須自理。
96-5-16
17:9:10
本府教育局函釋重申所屬機關學校人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含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應經服務機關學校許可,機關學校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兼任之事業或團體改組或兼任之職務異動者仍應重新申請許可。
96-4-14
15:30:52
本府教育局函轉內政部函鑑於政府提倡便民服務,鼓勵民眾以網路替代馬路,請同仁善加利用自然人憑證申請電子戶籍謄本認證程序。
96-4-14
15:30:38
本府檢送「臺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規範」(詳請參閱本室網頁),請同仁赴大陸地區確依規定配合辦理。
96-3-26
16:58:5
本校業已依性騷擾防治法暨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訂定「臺北市立萬芳高級中學性騷擾防治措施」、「臺北市立萬芳高級中學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申訴及懲戒措施」、「臺北市立萬芳高級中學『禁止性侵害暨性騷擾』聲明啟事」及性騷擾申訴管道等相關措施置於本室網頁『重要法規』項下,請各位同仁下載參閱。
96-3-26
14:24:24
本府函轉銓敘部書函以公務人員於大陸地區辦理結婚,婚假得自結婚日之翌日起1個月內請畢。如為配合結婚事宜,於結婚前有請假之實際需要者,得由機關長官酌定合理期間准其提前請假。
96-1-10
9:6:31
本府函轉銓敘部釋以,公務人員於延長病假期間,不得從事進修事宜,請假如有虛偽情事以曠職論。【臺北市政府96.1.5府授人三字第09600514800號函】
95-12-21
11:48:30
一、本府教育局函轉本府暨教育部函釋,公務人員經核准進修,如仍屬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條所稱之現職人員,得經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況依權責核准其辦理侍親留職停薪。惟如申請侍親留職停薪經核准者,於留職停薪從事進修與其他與留職停薪原因不符之情事,則為法所不許。
二、教育人員類此情形亦比照辦理。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5.12.13北市教人字第095395193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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