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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勤誤餐及交通費 加班支給 加班時限 用膳時間會議
1.
出差地點距離各該所在機關單程三十公里以上者,得依照國內出差旅費規則規定,報支出差旅費。 2.
未達前項規定者,一律以外勤登記,並得核實發給外勤誤餐費及交通費(如前往地點無公務車可資調派,且無大眾交通工具或因業務急迫性特殊需要,得經機關首長核准,檢據報支計程車費)。 1.
職員、技工、工友:以月支薪俸、專業加給及主管加給(主管職務者)三項總和除以二四o為每小時支給費額。 2.
約聘僱人員:按月支單一薪酬除以二四o為每小時支給費額。 3.
前項人員如適用勞動基準法者(技工、工友),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核算(依勞基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每日加班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1.33倍),第三、四個小時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1.67倍))。 1.
每人每日加班不得超過四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二十小時,倘以補休方式換休加班時數者,每月支給加班費及補休假時數合計亦不得超過三十小時。 2.
適用勞動基準法者(技工、工友),則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辦理(依勞基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加班總時數男工一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女工一日不得超過二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已支領加班費者,除為接待外賓,或利用用膳時間舉行重要會議,或為因應團體勤務之特殊需要,確實無法個別自行外出用餐時,得由機關統籌供應餐盒,並免於加班費扣除外,餘均不得再供應餐點或發給其他給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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