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室

 

   外勤誤餐及交通費  加班支給  加班時限  用膳時間會議

  • 法源依據「台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出差加班注意事項」

  •   外勤誤餐費及交通費(注意事項第四條)

1.     出差地點距離各該所在機關單程三十公里以上者,得依照國內出差旅費規則規定,報支出差旅費。

2.     未達前項規定者,一律以外勤登記,並得核實發給外勤誤餐費及交通費(如前往地點無公務車可資調派,且無大眾交通工具或因業務急迫性特殊需要,得經機關首長核准,檢據報支計程車費)。

  •  加班費支給(注意事項第六條)

1.     職員、技工、工友:以月支薪俸、專業加給及主管加給(主管職務者)三項總和除以二四o為每小時支給費額。

2.     約聘僱人員:按月支單一薪酬除以二四o為每小時支給費額。

3.     前項人員如適用勞動基準法者(技工、工友),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核算(依勞基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每日加班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1.33倍),第三、四個小時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1.67))。

  • 加班時間限制(注意事項第八條)

1.     每人每日加班不得超過四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二十小時,倘以補休方式換休加班時數者,每月支給加班費及補休假時數合計亦不得超過三十小時。

2.     適用勞動基準法者(技工、工友),則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辦理(依勞基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加班總時數男工一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女工一日不得超過二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 用膳時間舉行重要會議(注意事項第十條)

         已支領加班費者,除為接待外賓,或利用用膳時間舉行重要會議,或為因應團體勤務之特殊需要,確實無法個別自行外出用餐時,得由機關統籌供應餐盒,並免於加班費扣除外,餘均不得再供應餐點或發給其他給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