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員公告欄 Ver.2013:::  

公告日期: 2017年5月22日14時 
公告主題: 函轉教育部有關「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第41條修正條文所定,學校教職員月退休金及遺族月撫慰金改為按月發給之規定,自107年1月1日施行
公告內容: 一、依據本府教育局轉教育部106年5月11日臺教人(四)字第1060056463C號函辦理。

二、依修正後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學校教職員月退休金及遺族月撫慰金,其發放日期除第1次月退休金或月撫慰金依審定之領受起始日發給外,將自107年1月1日起,改為於每月1日發給。

三、教育部原函如附件。
連結網址:
附加檔案: 教育部原函.pdf(74,392By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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