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2017年5月22日14時 |
公告主題: |
函轉教育部有關「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第41條修正條文所定,學校教職員月退休金及遺族月撫慰金改為按月發給之規定,自107年1月1日施行 |
公告內容: |
一、依據本府教育局轉教育部106年5月11日臺教人(四)字第1060056463C號函辦理。
二、依修正後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學校教職員月退休金及遺族月撫慰金,其發放日期除第1次月退休金或月撫慰金依審定之領受起始日發給外,將自107年1月1日起,改為於每月1日發給。
三、教育部原函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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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結網址: |
無 |
附加檔案: |
教育部原函.pdf(74,392By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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