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2017年5月9日8時 |
公告主題: |
轉知考試院106年1月26日發布之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31條及第40條修正條文所定公務人員月退休金及遺族月撫慰金改為按月發給之規定,定自107年1月1日施行 |
公告內容: |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6年4月21日部退三字第10642160181號書函辦理。
二、依修正後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規定,公務人員月退休金及遺族月撫慰金將自107年1月1日起,改為每個月發給1次;其發放日期除第1次月退休金或月撫慰金依審定之領受起始日發給外,其後應定期於每月1日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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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結網址: |
無 |
附加檔案: |
銓敘部書函.pdf(95,254By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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