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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各級學校教師對「防治家庭暴力、性侵害暨性騷擾問題」相關常識抽測題目 台北市立萬芳高中「兩性平育融入法治教育」-教、訓、輔三合一實施方案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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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萬芳高級中學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 第一章 總則 一、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本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訂定本防治規定,並公告周知。 二、本防治規定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二)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1.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指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包含不同學校間所發生者。 (四)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代課教師、護理教師、教官及其他執行教學、研究或教育實習之人員。 (五)職員:指前款教師以外,於學校執行行政事務或庶務之人員。 (六)學生:指在學學生。 三、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與本規定,並負責事件之調查處理。 四、本校除積極推動學生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教育課程外,為提升本校教職員工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各處室應合作實施下列措施: (一) 每年定期舉辦教職員工生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並評鑑其實施成效。 (二) 每年定期為「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及負責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置相關單位之人員,辦理校內或鼓勵參加校外相關之在職進修及事件處置研習活動,參加人員給予公假或公差假登記。 (三) 將本規定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 (四) 鼓勵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 (五) 辦理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在職進修納入性別平等教育暨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課程。 五、防治課程、教材等校內外教學相關事項,以及防範教師違反專業倫理情事等事項,由本校教務處負責辦理並由輔導室、人事室協辦。
本校教職員工應注意下列事項
: (二)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教師若發現其與學生間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時,應主動迴避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 六、學生與他人相處之規範及禁止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政策宣示等事項,由學務處負責辦理。惟倘事件行為人之一為教職員工者,另由人事室協助辦理。倘事件行為人之一為校外人士者,由學務處知會行為人之學校或服務單位。 教師應加強指導學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 (二) 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三) 其他有違善良風俗之行為。 七、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及救濟等資訊蒐集及建置由本校輔導室負責,並於處理事件時主動提供予相關人員。資訊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之界定、類型及相關法規。 (二) 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及學校所提供之必要協助。 (三) 申請調查、申復及救濟之機制。 (四) 相關之主管機關及權責單位。 (五) 提供資源協助之團體及網絡。 (六) 其他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事項。 第二章、校園安全規劃 八、總務處負責定期檢視校園整體安全,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定期檢討校園空間及設施之使用情形,並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空間、製作校園空間檢視報告及依據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以利校園空間改善。另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邀集專業空間設計者、師生職員及其他校園使用者參與,公告前條檢視成果、檢視報告及相關紀錄,並檢視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 第三章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通報、處理機制、程序及救濟 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或任何知悉有構成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檢舉人,得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向本校學務處申請調查。 倘申請或檢舉之案件非屬本校有權管轄者,由學務處將該案件於七日內移送其他有管轄權者。倘申訴或檢舉對象為本校校長時,移請本市教育局申請調查之。 十、本校學務處應於知悉學生遭性侵害或性騷擾情事24小時內向本市教育局通報。並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於知悉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後24小時內打113電話並填妥「性侵害犯罪通報表」以書面通報「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十一、申請或檢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之程序如下:
(一)填具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向學務處提出:
1. 申請(檢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服務機關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請日期。 2. 法定代理人,其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聯絡電話。 3.事件之事實及內容。 4.可取得之相關事證或人證。 (二)申請(檢舉)人如以口頭申訴,本校學務處代其填妥申訴書,經向其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三)申請(檢舉)人得以傳真、書信、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必要時,得先行以電話申訴,並於2日內以書面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不予受理。 (四)申請(檢舉)人於案件調查處理期間撤回者,應以書面為之。 十二、本校受理事件與調查、申復、救濟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如下: (一) 學務處於3個工作日內將事件送達「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即予結案備查,不再受理同一事件之申請(檢舉)。 (二) 學務處於收件後,指派專人處理相關行政事宜,必要時,本校相關單位並應配合協助。 (三) 學務處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2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四) 申請人或檢舉人於申請或檢舉20日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校學務處提出申復;其以口頭為之者,本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不受理之申復以一次為限 (五) 學務處接獲申復後,應於2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申復有理由者,應將申請調查或檢舉案交付「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六) 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得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0條第3項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15條規定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調查小組以3至5人為原則,其成員之組成另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0條第3項之規定。 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進行調查時,應稟持客觀、公正、專業、保密原則,給於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並避免重複詢問。行為人、申請人(檢舉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 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行為人與被害人、檢舉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必要時,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行為人閱覽或告以要旨。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學校或主管機關得繼續調查處理。 (七)「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調查程序亦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 (八) 非本校教職員工擔任調查之人員撰寫調查報告書,得支領撰稿費,經延聘或受邀之學者專家出席調查會議時,得支給出席費。 (九) 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2個月內完成調查及報告。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2次為限,每次不得逾1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十) 調查小組置發言人一人。調查結束後,將結果作成調查報告書,提交「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 主任委員如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就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之。 (十一)調查報告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後,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以書面向本校提出報告。 (十二)本校應將事件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並應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並責令不得報復。 (十三)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採取事後之追蹤考核監督,確保所作裁決確實有效執行,避免相同事件或有報復情事之發生。 (十四)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對本校處理之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20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校申復。 (十五)學務處接獲申復後,如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重新調查,並於2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十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於接獲重新調查之要求時,應另組調查小組調查之。 (十七)申請人(檢舉人)或行為人對本校之申復結果不服,得於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日起30日內,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4條規定提起救濟。 (十八)本校負責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檢舉人及證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十九)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如涉及申訴事項或有其他事由,足認其有偏頗之虞者,該委員應自行迴避,申訴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亦得聲請其迴避。前項迴避與否,得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定之。 (二十)事件經調查屬實後,本校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其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亦依法對申請人或檢舉人為適當之懲處。 本校為性騷擾事件之懲處時,並得命加害人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1、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2、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3、接受心理輔導。 4、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懲處涉及加害人身分之改變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二十一)為保障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本校於必要時得為下列處置: 1、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 2、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3、採取必要處置,以避免報復情事。 4、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5、其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處置。 (二十二) 本校輔導室應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至各相關機構,並於必要時提供心理諮商輔導、法律諮詢管道、課業協助、經濟協助及其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協助。 (二十三) 輔導室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暨「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26條規定建立檔案資料,由專人負責保管,並依規定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二十四) 人事室或輔導室應針對他校轉任或轉讀之教職員工或學生加害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觀察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並不得公布加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第四章、其他 十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工作所需經費由本校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十四、本防治規定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討論通過陳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學校輔導及處理學生懷孕事件注意事項
附件二
相關常識抽測題目
1.全國所設家庭暴力及性侵害報案與申訴專線,其號碼為何?又臺北市專門處理家庭暴力與性侵害防治的單位其名稱為何? A:號碼為113,單位名稱為「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2.學校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每學年應安排幾小時以上之性侵害及家庭暴力防治課程? A:性侵害防治課程應至少四小時以上;家庭暴力防治課程應安排,但無時數規定。 3.根據「臺北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轉學實施要點」,隨遭受家庭暴力受害家長避居他處之學童,由受害家長檢具社政機關
之公文或證明文件,可以協助當事人以不轉學、不轉戶籍方式暫時就讀他校多久? A:三個月。
4.「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者,係謂家庭成員間實施何種不法侵害之行為?
A: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5.
一切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不受歡迎且令人感到不舒服、不自在、有被侵犯感覺之言語、舉動或其他行為,是屬於性侵害還是性騷擾? A:性騷擾。 6.教育人員執行職務時,知有家庭暴力的嫌疑犯者及學校受理與性侵害犯罪有關事務時,是否需通報「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若違反此規定,應處新臺幣多少的罰鍰? A:是。若違反規定,應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7.於自己校內發現學生遭受性侵害或家庭暴力個案時,在第一時間應同時向那些單位通報? A:教育局相關業務科室及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並需完成書面通報。
8.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調查或訪視受害者,得請求學校協助時,學校應如何因應? A:學校依法應予配合。尤其涉及兒童福利法的案件,如無正當理由,將被處罰鍰,且得以連續處罰至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
9.學校「校園危機事件處理小組」,在受理及處理性騷擾、性侵害及家庭暴力事件,主要遵循原則為何? A:恪遵被害人保密及保護原則。
10.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規定學校每年應辦理幾次有關性侵害、性騷擾及家庭暴力防治的親職教育? A:一次。
-教、訓、輔三合一實施方案流程圖
每年的十一月二十五日—「國際終止婦女受暴日」,全球各地男人佩帶為期一至二週的白絲帶,表示男人宣示加入反對婦女受暴的決心。這個運動最初是由加拿大的一群男士於1991年發起。他們認為男人應該要為男性暴力行為及受暴婦女的處境負責,因此發起「白絲帶運動」。 「白絲帶運動」提出每個男人可以做的十件事: 1傾聽婦女的聲音:了解婦女對暴力的意見。 2.理解問題的根源:暴力會傷害婦女免於恐懼的自由。 3.理解為何有些男人特別暴力:暴力是學習來的,也是反映脆弱和缺乏安全及自信,或維護特權與控制。 4.佩帶白絲帶:提醒男人的責任。 5.挑戰污衊女性的語言與笑話。 6.學習在職場、學校和家庭中辨識性騷擾的形式並致力阻止。 7.支持各地婦女運動。 8.檢視自己的行為是否也在製造問題。 9.致力於長久的解決之道:建立兩性平等教育的環境。 10.參與「白絲帶運動」的教育計劃。 台灣男人可別落伍了!快佩戴起白絲帶,為周邊心愛的女人盡一份心力吧!
江主任淑如 一、少年相關的福利法規; (一)少年福利法 78年1月23日公佈 ◎第一條規定:
為增進少年福利,健全少年身心發展,提高父母及監護人對少責任
感,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規定: 所謂少年,指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 ◎第九條規定: 少年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生活於其家庭者,其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得申請當地主管機關安置或輔導。 少年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有左列情形之一或有事實足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虞者,當地主管機關應對少年予以適當之保護與安置。 1.虐待。2.惡意遺棄。3.押賣。4.強迫、引誘從事不正當職業或行為。
5.其他濫用侵權行為。
◎第十八至二十二條規定: 少年不得吸煙、飲酒、嚼檳榔、出入酒家、酒吧、酒館(酒店)、舞廳(舞場)、特種咖啡茶室及其他足以妨害少年身心健康之場所或擔任侍應、吸食或施打迷幻、麻醉物品、觀看或閱讀有關暴力、猥褻之錄影帶或書刊、或從事其他足以危害或影響身心發展之行為。
◎第二十五至二十八條規定: 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應禁止上述行為,營業場所之負責人或從業人員不得供售或應禁止少年出入,否則應罰鍰、公告父母姓名、勒令商家停業、歇業或吊銷執照。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 87年6月24日公佈 ◎第一條規定: 為促進家庭和諧,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規定: 所稱家庭暴力,為家庭成員實施身體或精神(身體、語言、心理、性虐待)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第四十一條規定: 醫事人員、社工人員、臨床心理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家庭暴力之犯罪嫌疑犯者,應通報當地主管機關。
另設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通報電話: 080024995(24小時救救我)或110報案 ◎第五十一條規定: 未通報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之罰鍰。
(三)少年事件處理法 86年10月2日修正實施 ◎第二條規定:
所謂少年,指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 ◎第三條規定
: 所謂虞犯行為: 1.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2.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3.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4.參加不良組織者。 5.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 6.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7.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少年的人權是有限制的人權,
虞犯行為是基於國家對少年之保護主義而規定的。
保護主義下有所謂國家親權主義: 1.國家是少年的父母。 2.少年非父母親之私人財產,而是國家之重要資產。 3.國家必須提供安全、健康、純良而足供發展的環境。 4.生存環境被侵害時,國家公權力必須介入。
教育人員是國家親權主義的執行者。
二、少年相關的兩性平等教育法規: (一)性侵害防治法 86年1月22日公佈 ◎第一條規定:為防治性侵害犯罪及保護被害人權益,特制定本法。 ◎設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24小時報案專線080024995。 ◎任何年齡層都有可能成為性侵害的被害人,應提高警覺。 ◎陌生人及熟識的人都有可能成為性侵害的犯罪者,應提高警覺及學會保護自己的性自主權。
(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 ◎第一條規定: 為防制、消弭以兒童、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事件,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規定: 所稱性交易指有對價之姦淫或猥褻之行為。 ◎第九條規定:
醫師、藥師、護理人員、社會工作員、臨床心理工作者、教育人員、
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悉未
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或知有本條例第四章之
犯罪嫌疑者,應即向當地主管機關或第六條所定之單位報告。
設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通報專線080000919。(救一救) ◎第三十六條規定:
未通報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之罰鍰。
當遭受到性侵害時,由於性侵害經驗對被害人的影響很大,個人在生理、心理及行為等方面都會產生變化,這些變化正是受害者不斷發出的無聲求救訊息。瞭解性侵害對受害者所造成的各種徵狀,將有助於我們及早伸出援手以協助受害者。以下從三方面來探討遭受性侵害者的各種可能特徵。 一、身體上的變化 1. 身體上出現不明傷口或創傷,例如:口腔、喉嚨、胸部、肛門受傷、兩腿內側淤傷。 2. 經常抱怨頭痛或身體某一部位(如生殖器官)疼痛。 3. 行走姿勢怪異或坐下有困難,無法如一般人行動。 4. 出現消化系統問題,如腹痛、胃痛、想吐、沒有食慾或食慾大增。 5. 睡眠失調,經常精神萎糜不振。 二、行為上的變化 1. 對自己或他人有攻擊性、破壞性的行為。 2. 難以集中精神學習、不易專心。 3. 經常有出神、恍惚不安的眼神。 4. 突然過度活躍、多話,難以定下心。 5. 突然出現說謊、偷竊、蹺課、逃家等行為。 6. 突然變得沈默安靜,不願與人接觸。 7. 突然變得害怕單獨一人,需要有人陪伴。 8. 突然表示討厭某一人,不願和某人在一起。 9. 對性的態度和行為超乎其生理年齡,出現過度早熟的語言或動作。 10. 經常出現性語言、性遊戲、和性攻擊。 三、心理上的變化 1. 出現憂鬱沮喪、自卑、恐懼等負面情緒。 2. 不明原因突然哭泣起來。 3. 情緒起伏不定,變得暴躁或具侵略性。 4. 充滿罪惡感。 5. 覺得自己很骯髒。 6. 覺得自己被孤立、無人可以信賴。 對於個人青少年時期曾遭遇性創傷的人來說,他們只能將秘密藏在心底,獨自承受身體及心理的長期煎熬。因此,只要發現周遭朋友出現生理、心理、行為等方面的異常現象,需要加以留心與協助,以儘早降低性侵害對他們所帶來的傷害。
阿魯巴是遊戲! 廁所比大小是彼此欣賞! 看個A書、A漫是流行!
走在路上屁股被摸一把,算了!
黃色笑話聽了笑哈哈!
法律上對性侵害、性騷擾的定義是:不是自願的,而受到「性」的接觸,包括聽到、看到、以及身上被觸摸,可能是被強迫、威脅、恐嚇、催眠、或用其他違反意願的方法。通常性侵害包括性交和猥褻兩大類,除了上述那些行為外,還有很多是屬於猥褻行為,而且受害者可以起訴喔!!
因為根據刑法224條規定,對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說如果你對別人做出這些行為的話,可能要坐牢囉!
還有一點更重要的,刑法222條也提到,如果對十四歲以下的男女有猥褻或性侵犯者,可以加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下可更嚴重了,你可不能不注意。
常常我們會以為只有女生才會被性侵害、性騷擾,其實男女都有可能,尤其在中國社會裡,男孩子遇到被騷擾時,常常都不特別在意,心裡想反正也沒有損失,有時候真的很不舒服時,也不知道該向誰求救,怕說出來會被嘲笑,甚至別人還認為你大驚小怪,現在你終於知道法律的規定,別讓你保護自己身體的權利睡著了。 從現在起,你更知道自己是不能隨便被別人騷擾的了,相同的,我們也要尊重別人,那些我們不喜歡別人對我們做的行為,你也不要那樣對待別人,有一句俗話說『已所不欲,勿施於人』,真是最好的寫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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