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萬芳高級中學學生獎懲委員會設置規定
97.3.20修訂通過
壹、依據:臺北市立萬芳高級中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實施辦法。
貳、目的:
一、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啟發學生反省與自制能力,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
二、落實教師輔導與管教,暢通學生申訴管道,培養學生知法守法觀念,建立校園民主風氣。
參、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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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部(共11人) |
高中部(共11人) |
行政代表 |
學務主任(召集人)、生教組長、輔導組長 |
學務主任(召集人)、教務主任、主任教官、生輔組長、高中輔導老師 |
教師代表 |
教師會代表3人 |
教師會代表2人 |
家長代表 |
家長會代表3人 |
家長會代表2人 |
學生代表 |
學生代表2人 |
學生代表2人 |
備考 |
導師列席 |
導師列席 |
研擬或修訂「學生獎懲實施要點」時由表列所有人員參加。 |
肆、任務:負責研擬或修訂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規定」提校務會議討論並審議學生下列懲處建議:
一、記大過。
二、輔導轉學(高中部(非德行成績之原因))。
三、轉換班級或改變學習環境(轉換班級時、由本校編班調班委員會處理)。
四、監護權人帶回管教(每次以5日為限,並於事前進行家訪或與監護權人面談,以評估其效果,此期間學校應與學生保持聯繫,繼續予以適當之輔導並得視需要予以補課)。
五、移送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情況緊急時,應立即移送警察機關處置者,不在此限)。
六、其他適當措施。
伍、一般規定:
一、學生獎懲委員會為審議學生懲處事件,得不定期召開會議,會議召開時單一性別不得少於1/3。
二、學生獎懲委員會會議由學務主任擔任召集人,須有2/3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數2/3以上通過始得做成決議。
三、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學生重大違規事件時,應秉持公正不公開原則,並得給予學生當事人或家長、監護權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四、學生獎懲委員會應將獎懲決議做成決議書,並記載事實、理由及懲處依據,陳請校長核定後,通知學生當事人、家長或監護權人。
五、前項決議經校長認為決議不當時,得退回再議。
陸、申訴:學生當事人或家長、監護人對懲處決議有異議時,得另依本校學生申訴處理要點辦理。
柒、本要點經 校長核示後實施,修正時亦同。